為確保校內消防安全,故本組定期進行每年度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法源與規定
為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常維持堪用狀況,消防法於民國84年8月修正時參酌美、日等國立法例,在消防法第九條明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或檢修專業機構檢修所設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因本校為甲類以外場所,故檢測頻率為一年一次。
消防檢查證明文件:
101年度
103年度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基於確保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避免管理權人集中檢修申報,進而影響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品質,亦增加消防機關於受理申報之負荷量,請應檢修申報場所之管理權人依「各類場所辦理檢修申報期限表」規定,分期分類依限辦理檢修申報。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